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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成都仁和会计财税培训机构 时间:2019/1/19 16:25:56
成都会计培训小编分享民办教育单位成本费用的内部结转
教育单位所进行的事业活动,除了以专业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为主的教育服务活动以外,还会发生一些其他活动,如科研活动、附属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等。这些活动虽然其主导宗旨是各自开展属于自己的活动,是相对独立的,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也只能是独立的,记在自己活动支出的账下,如“科研事业支出”和“经营支出”等。但它们之间也可能会出现相互提供劳务的现象,而费用支出却记在本单位支出的账下。为了使费用支出能够合理确认承担者,就会产生对有关费用支出,按服务对象,结转给费用的承担者的转账业务。这样能使收入与费用支出达到合理配比的目的。
为了解决费用支出的合理配比,使费用的承担者能够承担合理的费用支出,就必须将有关费用支出,按一定的分配方法和程序,结转给劳务的承担者,通常采用的分配方法是“直接分配法”。
所谓直接分配法就是在相互提供劳务的情况下,按本单位的单位劳务成本一次性直接结转给费用的承担者,无需再作二次分配。在结转费用或成本时,可以按成本项目结转,也可以按综合成本直接转入费用承担者的“管理费用”项目中。这样,本单位结转后的费用总额应是本单位自己发生的费用,加上外单位转入的费用,减去转出的费用。用公式表示如下:
费用总额=本单位费用合计+外单位转入费用-转出费用
用会计分录表示:
借:教育成本 ×××
贷:经营支出 ×××
科研事业支出 ×××
或者,
借:科研支出 ×××
经营支出 ×××
贷:教育成本 ×××
不但如此,教育成本的内部结转,还会发生在教育单位内部不同系别、不同专业、甚至不同班级。也就是不同成本计算对象之间,相互提供劳务,因而应该相互结转相关费用。这种情况的发生,应当考虑将成本费用,结转给劳务的接受者,也就是费用成本的承担者。
但是,这种结转往往是相互的,因为劳务的提供是相互的。相互之间既是劳务的提供者,又是劳务的接受者,每个单位都可能具有双重身份。这样结转的结果是工作量大,非常繁琐。为了简化核算,可以不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内部结转。本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,只在本单位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,而不考虑内部各单位的内部结转问题。
以上是我们小编分享的民办教育单位成本费用的内部结转,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资讯尽在成都仁和会计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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